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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纪律

附件4

评标纪律

一、评审会议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必须全部离场。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本工程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如在评标前或评标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主动说明情况,提出回避:

1本人是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工作或聘用单位,或退休前的工作单位,或个人证件所挂靠使用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

3、工作或聘用单位为投标人下属单位或上级单位的;

4、工作或聘用单位是本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单位;

5、存在其他需回避的利害关系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主动与本评标项目的相关投标人发生有可能影响评标公平、公正的行为(如受人之托、接受卡片、答应许诺、回复手机短信等),如有被动发生此类行为,应在评标前主动声明,或退出该次评标。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自夹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在进入评标区前应上交携带的全部通讯工具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其他评委,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影响其他评委成员公正评审的言论,不得散发资料,不得互留通讯方式。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谈判答疑纪要,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招标图纸等)独立地进行客观公正评审;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七、对本次评标过程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任何评标资料不得带离评标室。

八、评审活动为封闭评审过程,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离开。不得以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外界谈及评审事项。

九、要求投标人澄清时,不得询问与本次评审无关的问题,也不得提出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十、招标人委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十一、招标人委派评标代表除可以在评标开始前介绍工程情况之外,评标过程中不得主动发表意见,确需就评标工作主动发表意见时,应当向监管人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表意见。

请各位评委洁身自好,自觉遵守以上纪律。否则,一经查实,将视为串通评标,立即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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